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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处基建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1-04 点击数:

基建管理处基建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和设备、材料及专业分包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管理处负责的学校内各种投资来源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四条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服务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相关规定到政府指定的招标平台公开招标。

    第五条 50-2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服务及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招标代理公开招标。

    第六条 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及3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入围队伍(三家以上)由基建管理处按相关程序确定。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按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纳入政府平台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取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前由基建管理处组织编制工程预算,由审计处实施预算审计后按照法定的招标流程及学校基建管理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及询价竞标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推荐三家以上入围单位,按照法定的招标流程及学校基建管理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定标小组组成人员为:使用单位代表、财务处代表、校工会代表、基建管理处投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采取委托方式发包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基建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策,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做好基建项目全过程的记录及资料整理工作,随时接受检查监督;并按年度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五章 原则及要求

    第十五条 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由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单位竞争,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企业诚信度、企业履约能力、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公布评标结果,签订的合同必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纪律:

    1.与招标工作有关联的各级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等不得参与、干预招标工作;

    2.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3.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

    4.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时间仓促而使得项目无法招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本暂行办法与教育部对学校基建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意见有冲突时,按教育部的核准意见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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