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建设工程承包商管理细则(基建字〔2024〕15号)

作者: 时间:2024-06-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范围内基建与维修工程的承包商管理,规范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建与维修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工程承包商包括工程总承包(EPC)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条 基建与规划处是代表学校对基建与维修工程承包商进行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工程承包商进场管理

第四条 所有工程承包商必须持有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经建设单位许可后方可进场。

第五条 承包商进场前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入场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等;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安全员、质量员等人员的相关证书。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组织规定

(一)在施工中工程承包商必须按合同及所报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管理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提供固定的联系电话(手机)。

(三)工程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责,未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得更换。

(四)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测量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项目要求。

(五)工程承包商必须依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六)工程承包商无权更改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

(七)工程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迎接各方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现场管理规定

(一)工程承包商施工现场布置、所建临时设施(包括现场料场)须符合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要求,施工前须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按要求进行布置,不得擅自更改。

(二)工程承包商应爱护校园内的安全、消防、照明及标牌等设施,如有损坏须进行赔偿或恢复原状。

(三)工程承包商须保证现场标识标牌的完好、整洁、清晰。施工现场有完整封闭的围挡,材料物品堆放整齐有序。

(四)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闹事行为,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将相关人员驱逐出场,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五)对于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指令,工程承包商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并严格落实。

(六)对于现场发生的紧急情况或事故,工程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须现场指挥及时处置,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第八条 函件处理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承包商函件的收发工作。

(二)工程承包商必须重视建设单位所发的正式函件及便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回复者,视为确认接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工程承包商不得拒收、拒签建设单位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和方案等文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文件后24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接受。

(三)工程承包商所有关于图纸、方案、进度计划表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单位;对材料审批、申请索赔等发生质疑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单位,否则一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自负。

(四)工程承包商对建设单位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统一编号,并加盖公章,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收。

第四章 施工计划及管理

第九条 施工计划管理

(一)项目施工前,工程承包商须具备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到位。

(二)工程承包商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须经过教育培训,质量标准、工艺标准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第十条 施工管理

(一)工程承包商须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并提供齐全、有效的技术保证及质量评定资料。

(二)因工程承包商原因导致项目必须修改施工方案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由工程承包商承担,所需生产要素工程承包商必须及时配置。

(四)工程承包商所使用材料须经监理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同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材料一律严禁使用,已进场的须清退出场,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其处理结果。

(五)工程承包商须每周、每月将进度计划上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组织

工程承包商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

(一)建设单位检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每周或节假日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承包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各专业分包负责人等。检查内容:

1.查管理。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和进度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之上。

2.查教育。对管理人员、工人的教育在时间和内容上是否真正落实。

3.查防护。施工现场各种防护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4.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和真正得到了落实。

5.查隐患。施工作业面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

(二)工程承包商自检

工程承包商负责做好班前、班中、班后、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控制事故发生,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下班时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任何安全隐患。

(三)检查整改

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 文明施工检查及考评

(一)项目自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定期对项目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巡查,各承包单位相关人员员须准时参加,按照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整改。

(二)建设单位每周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大检查,在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原《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承包商管理细则》(校基〔201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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