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基建字〔2024〕16号)

作者: 时间:2024-06-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校内建设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条 学校鼓励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在满足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建筑材料,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七条 立项阶段,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等对项目的功能需求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报批。

第三章 勘察设计阶段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控制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控制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签发制度;组织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基建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提出或责成相关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初步设计、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审查项目功能及质量要求;审核概算所含费用及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根据所掌握的设备、材料的有关信息,对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提出反馈意见。除技术质量方面的要求外,其深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并特别注意各专业图纸之间的错、漏、碰、缺。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政府部门指定机构)、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图送审、收发、登记、归档。

第四章 采购招标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等的采购招标工作,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供应商;负责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合同中必须包含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各承包商合理分包。对于承包商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求给予适当处罚。

第五章 施工阶段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由基建与规划处分发有关单位;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向各参建单位说明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若需修改应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重大修改应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前,严禁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履行施工质量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总体质量以及重点、主要材料、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条 质量检查按相关国家标准及规范执行,评定结果为为不合格的须及时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对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在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正式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或不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支付,并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下达的《保修通知书》之日起,须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对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抢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再次接到通知书后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对于非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维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时,建设单位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因施工单位原因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则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原《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校基〔201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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