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范围内建设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建设管理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为学校建设工程提供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检测、监测、咨询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建设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建设单位是对建设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第三方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相关规定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等,有相关资质、资格要求的,须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科学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服务工作规范有效进行。
第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权利,建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第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安全,保密事项需做到严格保密。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九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验,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廉洁从业。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工作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工作应当接受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工作合规、规范。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应当建立和健全反馈机制,接受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时限等要求,提供相关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依法依规独立工作,并保证项目的时效性和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学校重大损失或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的,需按合同约定标准赔偿学校损失,情节严重的,需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