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基建与维修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细则(基建字〔2024〕13号)

作者: 时间:2024-06-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与维修工程现场签证管理,保证签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切实落实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基建与维修工程的现场签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现场签证是指合同文件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四条 学校基建与维修工程现场签证按照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任何现场签证都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权限、规定的时间完成签证资料的报、审、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基建与维修工程应在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列明工程现场签证须执行本细则,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签证不得进入结算程序。

第六条 学校基建与维修工程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现场签证的范围与管理

第七条 可办理现场签证事项

1.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3.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修改、返工等工作,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的内容(需注明现场签证编号)。

4.在施工合同外,委托施工单位实施的零星工程。

第八条 不予办理现场签证事项

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第九条 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为现场签证归口管理责任人,负责现场签证的审核、签证项目工程量计量、编制现场签证台账、现场签证文件收发及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现场签证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施工、监理、基建与规划处须建立现场签证台账。每月对现场签证、工程造价估算金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低于公开招标限额的基建与维修工程,由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不得使工程结算价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限额。

第三章 现场签证的分类与审批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的分类和审批权限

现场签证分为重大现场签证、较大现场签证和一般现场签证。

(一)重大现场签证

重大现场签证指单项增减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或引起超批复投资的变更。

1.A类重大现场签证:超批复投资50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10%以下,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策;超批复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总投资10%(含)以上,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2.B类重大现场签证:未超批复投资情况下,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策;未超批复投资情况下,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较大现场签证

较大现场签证指未超批复投资且单项增减金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一般现场签证

一般现场签证指未超批复投资且单项增减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变更。

1.A类一般现场签证: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10~10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办公会审批。

2. B类一般现场签证: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2~10万元(含2万元), 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审批。

3.C类一般现场签证: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0.2~2万元(含0.2万元), 由基建与规划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4. D类一般现场签证: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0.2万元以下, 由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现场签证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现场签证的提出。施工单位根据现场需要,填写《现场签证审批单》提交监理单位,详细说明签证依据及理由、内容、施工方案、预计工程量和预算书、拟完成日期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收到《现场签证审批单》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审批单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经监理审核签认的现场签证后,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同意现场签证的初步意见。凡是签证依据不清晰、理由不充分、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不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应不予批准。若同意此项签证,由项目负责人将现场签证审批单及预算送达投资负责人。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四)投资负责人负责审核预算并填写此项签证最高限价。此事项责任人为投资负责人。

(五)项目负责人收到投资负责人返还的《现场签证审批单》,根据本细则的分类及审批权限报批,所有审批通过的《现场签证审批单》均需按项目连续编号。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六)审批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经审批签证内容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监督跟进签证执行情况。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七)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48小时内,施工单位须填报《工程量确认单》并附上工程量计算书(附图纸及影像资料)、签证报价等资料提交给项目负责人,逾期则不予办理。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八)项目负责人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确认单》后,组织施工方、监理方参与工程量计量(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影像资料,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请审计方参加),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工程量确认单》内容,加盖基建与规划处公章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紧急抢险的情况时,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在口头请示处领导前提下,可以实行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签证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记录的要求

1.签证内容须符合现场签证的范围。

2.签证内容的表达方式与合同文件要求一致。

3.字迹端正、语意清楚明了,数量用大、小写同时表示,并附上示意图,标明尺寸。

4.签证记录依次编号。

5.《现场签证审批单》和《工程量确认单》是签证结算的重要依据。

6.签证记录要求原件一式三份,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留存。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基建与维修工程现场签证涉及到造价变化的应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签证估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估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如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现场签证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细则》(校基〔20215号)和《华中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细则》(校总务〔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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