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基建与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基建字〔2024〕12号)

作者: 时间:2024-06-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与维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完善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基建与维修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除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以外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已经审定实施的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原则上不能对规划布局、建筑规模、建筑等级、建筑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结构形式进行变更。

第四条 设计变更先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设计变更,都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权限、规定的时间完成设计变更资料的报、审、批工作。

第五条 凡学校基建与维修工程,均应在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列明工程设计变更须执行本细则,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下发,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施工单位若擅自变更设计,由此带来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严格控制勘察、设计质量。工程施工招标前,基建与规划处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或专家仔细审查施工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满足施工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设计变更量。

第七条 学校基建与维修工程设计变更严格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范围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建与维修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确有必要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在变更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可按本细则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等问题;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3.设计文件与实际自然条件(水文、地形等)与有较大出入,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4.在不增加造价的前提下,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进行的优化设计;

6.使用单位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工程内容提出合理更改要求的。

第九条 凡建设、使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各类设计变更建议最终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绘制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编制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

第十条 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为设计变更归口管理责任人,负责设计变更的技术审核、组织设计变更会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会审,如设计变更影响房屋使用功能,需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编制设计变更台账、设计变更文件收发及存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涉及须报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由基建与规划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报审。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施工、监理、基建与规划处须建立设计变更台账,认真及时做好设计变更文件更换和被替代、作废图纸的处理工作。每月对各类设计变更事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低于公开招标限额的基建与维修工程,由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不得使工程结算价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限额。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审批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权限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指单项增减金额200万元(含)以上或引起超批复投资的变更。

1.A类重大设计变更:超批复投资50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10%以下,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策;超批复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总投资10%(含)以上,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2.B类重大设计变更:未超批复投资情况下,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决策;未超批复投资情况下,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二)较大设计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指未超批复投资且单项增减金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预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指未超批复投资且单项增减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变更。

1.A类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10~10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办公会审批。

2. B类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2~10万元(含2万元), 由基建与规划处处长审批。

3.C类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0.2~2万元(含0.2万元), 由基建与规划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4. D类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增减金额0.2万元以下, 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1.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经总监审核签章后提交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审核。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2.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提交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审核。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3.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须经其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以公函形式向基建与规划处提出,由项目负责人呈基建与规划处分管领导审阅,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处领导批示意见办理。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二)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收到相关建议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对具有可行性的变更建议,由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基建与规划处意见进行变更设计。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四)设计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后,向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五)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转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据此确定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一式两份),须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批单》,经总监审核签章后提交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将此资料转交投资负责人。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六)基建与规划处投资负责人负责审核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资料。此事项责任人为投资负责人。

(七)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进行分类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所有审批通过的《设计变更审批单》均需按项目连续编号,并设立台账。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八)根据《武城建规〔2012〕72号》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应按图审要求送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九)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转发监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此事项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办理时限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总监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二)四方会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变更施工图设计

1.一般设计变更,无较大技术方案变更,设计错、漏、碰、缺的修改完善,设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2.较大、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3.特殊、复杂的变更设计,可根据工程实际约定完成设计时间。

(四)施工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编制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五)设计变更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基建与规划处项目负责人在口头请示处领导前提下,可以实行边报批、边实施,但须在开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基建与维修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到造价变化的应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产生的变更工程量与勘察、设计费挂钩,并在勘察、设计合同条款中列明。设计单位如违反设计变更程序随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设计合同约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设计变更预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预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设计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校基〔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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